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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方某1与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1,彭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653号原告:方某1,男,汉族,2003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理人:方某2,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徐红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都明,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方某1与被告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方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