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2227号被执行人黄胜,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黄胜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6)浙1021刑初832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03月06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上缴国库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刑庭于2017年05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胜开户在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08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绍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健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