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庆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庆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226号罪犯王庆柏,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潘家庄村人,原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会主任。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3)钢城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王庆柏提出上诉,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作出(2014)莱中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王庆柏有期徒刑一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王庆柏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庆柏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钢城刑执字第195-2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王庆柏暂于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3)钢城刑执字第195-4收监执行决定书,将王庆柏收监执行,刑期至2017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对罪犯王庆柏的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王庆柏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田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庆柏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王庆柏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有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庆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庆柏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八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7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人民审判员 王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