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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市支行与王兴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市支行,王兴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9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负责人:贺晓勇,职务: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王兴华,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市支行诉被告王兴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信用卡,后被告透支使用了该卡,截止2017年5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2537.33元及利息2600.7元、其他费用4576.42元,共计19714.4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还。经审查,因本案被告的行为有犯罪嫌疑,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