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鹏与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李海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李海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347号原告:王鹏,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新疆玛纳斯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玛纳斯县,身份证号:。被告: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哈拉玉宫乡。法定代表人:李海迎,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被告:李海迎,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现住若羌县,身份证号:。本院受理原告王鹏诉被告库尔勒玖润棉业有限公司、李海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950元,退付原告王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