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323执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明艳、杨青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艳,杨青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3执6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明艳,女,1963年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执行人杨青甫,男,1968年9月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本院在执行胡明艳与杨青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青甫的工资已被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本院申请执行他人的标的款亦由本院扣留,待款项到位后依法分配处理。申请人胡明艳了解本案全部执行过程后,要求法院对本案作程序性结案处理,待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查明的财产已被依法控制,待到位后依法处理,本案清结的期间较长,申请人要求法院对本案作程序性结案处理,本案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XX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