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653号原告:李志强,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李刚,男,42岁,汉族,现住双辽市。李志强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志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李志强负担。审判员 魏士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健美—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