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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5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邓五贵危险驾驶罪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五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5执20号之一移送机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邓五贵,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邓五贵犯危险驾驶罪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邓五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邓五贵未履行。本院依法对邓五贵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调查。经查,邓五贵有银行存款130元,此外没有发现邓五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划拨了邓五贵的银行存款130元,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佩华审判员  黄亦飞审判员  王流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覃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