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3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南乐县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867号原告:南乐县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主要负责人:李殿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庚,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主要负责人:关永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南乐县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冯利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家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