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景辉与王慧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辉,王慧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667号之一原告:黄景辉,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慧利,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黄景辉与被告王慧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黄景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景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景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5.5元、保全申请费1016.2元,由原告黄景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远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谢伟 琴)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