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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0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于宁夏海原县,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大专文化,阿訇,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宁夏��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1月30日7时05分,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41KM+900m路段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赵某某撞倒,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经鉴定,赵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赔偿赵某某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中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一大队卫公交沙(一)认字[2016]第5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尸)字[2016]166号尸体检验意见书,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平司交鉴字[2016]第179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焦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自首等,对被告人罗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常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