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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7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托辊机械加工厂、刘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托辊机械加工厂,刘建,李同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186号原告: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3941670F。法定代表人:操成炼。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托辊机械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田坝桥湾。经营者:刘建。被告:刘建,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同蓉,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原告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托辊机械加工厂、刘建、李同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托辊机械加工厂、刘建、李同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托辊机械加工厂、刘建、李同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珊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帅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