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郊支行与袁小红、高志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郊支行,袁小红,高志梅,袁成,周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郊支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北路888号。负责人:沙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陈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小红,男,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高志梅,女,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袁成,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周传红,女,1982年1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郊支行与被执行人袁小红、高志梅、袁成、周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字3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