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100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阿勒泰鸿宇贸易有限公司与塔力哈提别克·欧汗拜、斯哈提别克·欧汗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勒泰鸿宇贸易有限公司,塔力哈提别克,斯哈提别克.欧汗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兵100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鸿宇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塔力哈提别克,欧汗拜,男,哈萨克族,1981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斯哈提别克.欧汗拜,男,哈萨克族,1978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勒泰鸿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塔力哈提别克,欧汗拜、斯哈提别克.欧汗拜买卖合同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50023.5元,执行费650.35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邓程祥审判员韩新民审判员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冉隆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