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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潘晓莉、罗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晓莉,罗臣,方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晓莉,女,1969年9月30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金山办事处老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臣,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朋、翁恒远,贵州钝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仪霞,女,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涂焱峰,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晓莉、罗臣因与被上诉人方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940元,本院退还上诉人潘晓莉、罗臣。审判长  李家荣审判员  莫玉魁审判员  刘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才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