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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与严金梅、XX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严金梅,XX虎,曾海英,林喜望,曾素梅,林金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5民初21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兴港北大道242、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676526774Y。负责人:林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钦,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源,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严金梅,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XX虎,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曾海英,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喜望,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曾素梅,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金顺,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秀屿支行)与被告严金梅、XX虎、曾海英、林喜望、曾素梅、林金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秀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金梅、XX虎、曾海英、林喜望、曾素梅、林金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秀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严金梅、XX虎共同归还邮储银行秀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3月7日止,利息、罚息及复利计6968.25元,合计:206968.25元);2、依法判令曾素梅、林金顺、曾海英、林喜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邮储银行秀屿支行与曾海英、林喜望、曾素梅、林金顺、严金梅、XX虎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曾海英、林喜望、曾素梅、林金顺、严金梅、XX虎组成联保小组,从2016年2月4日起至2019年2月4日,任一小组成员向邮储银行秀屿支行申请最高限额20万元的贷款均由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三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即邮储银行秀屿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当日,严金梅向邮储银行秀屿支行申请借款额度为20万元,双方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支用额度时,乙方(即严金梅)应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经甲方审核同意并经乙方确认后,甲方按约定发放贷款。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按本合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内容确定。2016年2月4日,严金梅向邮储银行秀屿支行申请借款20万元,并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支用单及借据约定:(1)借款期限一年即从2016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5日,借款年利率12%;(2)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3)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邮储银行秀屿支行依约于2016年2月5日向曾海英发放贷款20万元,但曾海英从2017年1月6起开始拖欠本息,截止到2017年3月7日暂计拖欠本金200000元以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6968.25元,合计:206968.25元。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的规定以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该笔贷款发生在严金梅、XX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依法共同归还邮储银行秀屿支行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曾素梅、林金顺、曾海英、林喜望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曾海英、林喜望、曾素梅、林金顺、严金梅、XX虎均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应诉。邮储银行秀屿支行以下证据: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欲证明邮储银行秀屿支行与曾海英、林喜望、曾素梅、林金顺、严金梅、XX虎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曾海英、林喜望、曾素梅、林金顺、严金梅、XX虎组成联保小组,联保期间从2016年2月4日起至2019年2月4日,任一小组成员向邮储银行秀屿支行申请最高限额20万元的贷款均由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三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的事实。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各一份,欲证明证明严金梅于2016年2月5日向邮储银行秀屿支行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16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5日,借款年利率12%;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等内容的事实。3、严金梅、XX虎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欲证明严金梅与XX虎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双方共同债务的事实。严金梅、XX虎、曾海英、林喜望、曾素梅、林金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严金梅、XX虎、曾海英、林喜望、曾素梅、林金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和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和辩解权利;邮储银行秀屿支行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来源合法,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结合法庭调查,本院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与邮储银行秀屿支行诉称的事实一致。因曾素梅自2017年1月6日起未按约足额还款,邮储银行秀屿支行遂诉至本院。案经审理,因曾海英、林喜望、曾素梅、林金顺、严金梅、XX虎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邮储银行秀屿支行与严金梅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邮储银行秀屿支行主张严金梅尚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6年1月6日起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有邮储银行秀屿支行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等已就借款利息、罚息、复利等的计算方式作出约定,现邮储银行秀屿支行请求曾海英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合法有据,应予支持。XX虎系严金梅的配偶,该债务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邮储银行秀屿支行请求XX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亦予支持。曾素梅、林金顺、曾海英、林喜望与邮储银行秀屿支行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合同约定联保小组成员为其他成员提供连带担保,故邮储银行秀屿支行要求曾素梅、林金顺、曾海英、林喜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严金梅、XX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6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曾素梅、林金顺、曾海英、林喜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由曾海英、林喜望、曾素梅、林金顺、严金梅、XX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