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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韩某、盛某等与张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盛某,张某,姜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490号之一原告韩某,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盛某,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某,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告姜某,女,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盛某与被告张某、姜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以(2016)鲁0686民初4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张某在栖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6执108号案件中的执行款1918元,冻结被告姜某在栖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6执201号案件中的执行款3105.50元。因原告申请,现解除对以上执行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某在栖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6执108号案件中的执行款1918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姜某在栖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6执201号案件中的执行款3105.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林华人民陪审员  史桂玉人民陪审员  刘洪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