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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铎奕达矿业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鑫峰煤炭有限公司、第三人巴彦淖尔市顺祥矿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铎奕达矿业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鑫峰煤炭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顺祥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4民初1212号原告:内蒙古铎奕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法定代表人:张利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格尔,系内蒙古缘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宾,男,系公司员工。被告:巴彦淖尔市鑫峰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法定代表人:殷继友,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生,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巴彦淖尔市顺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法定代表人:刘耀龙,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武,系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铎奕达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鑫峰煤炭有限公司、第三人巴彦淖尔市顺祥矿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铎奕达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铎奕达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铎奕达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内蒙古铎奕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乌云其其格审判员 刘 桂 芬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 嘉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