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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5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光校与郦伟忠、郭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校,郦伟忠,郭渭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064号原告:陈光校,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郦伟忠,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郭渭丽,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陈光校诉被告郦伟忠、郭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光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0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16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同乡人,被告郦伟忠系做土建工程小包头,因经常缺乏流动资金周转,于2012年10月1日及2013年4月5日两被告多次向原告借现金16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并口头说明原告自己需用时要及时归还,现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拖再拖。后原告要求两被告还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校起诉被告“郦伟忠”与公民身份证“郦伟钟”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光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审 判 长 殷    裕    陆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吴梅英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旻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