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行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文楷诉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终18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文楷,男,194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刘文楷因诉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行初9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文楷上诉称:其于2016年10月收到莆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莆政行复驳[2016]1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始得知其房屋被强拆,遂于2016年12月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缺乏事实根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查认为,案涉房屋因梅园路东段旧城改造项目于1998年被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是事实行为,刘文楷在当时应为明知,其于2016年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长2年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结论正确,应予维持。刘文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锦铨代理审判员 蔡雅丽代理审判员 赵敏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佳家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