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齐云山西大道155号,组织机构代码61050350-2。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414571-3。法定代表人杜孝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杜孝明,男,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杜龙,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杜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022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杜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杜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杜龙在相关部门款项11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汪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