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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松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刑初2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松,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运输从业资格证”)系机动车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必须获得的从业资格证。重庆市荣昌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对道路运输资质进行管理。张某(已判决)系该所副所长,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资格准入条件审查及培训、完善从业资格考试等工作。曾某(另案处理)系重庆市荣昌区安富驾校安富分校负责人,2015年9月以来,曾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对张某以行贿的方式,利用张某制证权限和保管的空白IC卡在交通部“运管通”系统中制作出交通部统一编制的运输从业资格证,曾某再将该证件向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出售。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松明知从李某1处购买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过考试和培训的程序,仍以每本1900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买,再以每本2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2等4人,共计4本,并从中牟利。2016年5月25日下午,陈松主动到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松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系自首,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三千元。被告人陈松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松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陈松的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追缴,对扣押的3本涉案国家机关证件予以没收(扣押的3本涉案国家机关证件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向 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纯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