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登封市少林寺小龙武院与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振强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市少林寺小龙武院,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振强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005号原告:登封市少林寺小龙武院,住所地:登封市大禹路西段,统一社会机构代码:52410185F684021444。法定代表人:陈同山,任该武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10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667778718A。法定代表人:邢明,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振强,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登封市少林寺小龙武院诉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振强网络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登封市少林寺小龙武院于2017年5月31日以第二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后通过协商,双方配合进行了删除不实的帖子为由,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少林寺小龙武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登封市少林寺小龙武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登封市少林寺小龙武院承担。助理审判员 余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乔梦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