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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707卞芹与李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芹,李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707号原告:卞芹,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华,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卞芹与被告李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卞芹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芹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芹撤回对被告李秀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卞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汪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