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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与马健、许永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马健,许永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34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404号一楼。代表人胡健,行长。被执行人马健,男,汉族,1972年8月8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许永瑾,女,汉族,1975年9月12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秦商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责令被执行人马健、许永瑾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健、许永瑾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马健、许永瑾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天福园86号302室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健、许永瑾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天福园x号302室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策代理审判员  邹正文审 判 员  倪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徐 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