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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盛丰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与田成正、崔金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盛丰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田成正,崔金静,田立河,杨宪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999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盛丰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供销社院内。法定代表人:王保亮,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亮,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该社副主任,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田成正,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崔金静,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田立河,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杨宪国,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盛丰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田成正、崔金静、田立河、杨宪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盛丰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盛丰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盛丰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