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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福堂与王吉安、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福堂,王吉安,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宋福堂,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吉安,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梅丽,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宋福堂与被执行人王吉安、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