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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亚利与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利,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830号原告:王亚利,女,汉族,1979年5月30日出生。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百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弓宝安,该公司员工。原告王亚利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王亚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亚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1元人民币,由原告承担7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