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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0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0628吴海涛与义乌市维褒保健食品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涛,义乌市维褒保健食品商行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628号原告:吴海涛,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义乌市维褒保健食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词林小区6-4-601。经营者:苏剑侠。原告吴海涛与被告义乌市维褒保健食品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吴海涛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海涛负担。审 判 长 李 倩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婷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