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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沈林泉与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常山安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林泉,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常山安欣建设有限公司,胡昌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990号原告:沈林泉,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5号楼502室。法定代表人:任红伟。被告:常山安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罗家坞5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林。被告:胡昌长,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常山县。原告沈林泉与被告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常山安欣建设有限公司、胡昌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林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常山安欣建设有限公司、胡昌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林泉撤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沈林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虞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