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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玉根与广州雅宾丝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根,广州雅宾丝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根,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执行人广州雅宾丝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环滘龙口工业大道25号G-401房。法定代表人陈志敏。原告广州雅宾丝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雅宾丝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李玉根工资5635元、二倍工资差额14204.29元。因广州雅宾丝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李玉根遂于2017年2月16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9839.29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本院依法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环滘龙口工业大道25号G-401房的机器设备和空调并请求本案参与对上述财产执行所得款的统筹分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除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相关财产并请求本案参与分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5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汉穗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