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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蒋德鸾、林伟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德鸾,林伟洪,渭南高新区畅达农机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财保9号申请人:蒋德鸾,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伟洪,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申请人:渭南高新区畅达农机服务部,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兴陕路中段。注册号:610500620001121。经营者:叶玉弟。申请人蒋德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渭南高新区畅达农机服务部名下,实际控制人为被申请人林伟洪的车牌号码为陕E×××××号自卸低速货车在价值3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编号为14180351900340390229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渭南高新区畅达农机服务部名下,实际控制人为被申请人林伟洪的车牌号码为陕E×××××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