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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晓艳与被告何永刚、宋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艳,何永刚,宋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民初1368号原告:张晓艳,女,汉族,1981年11月20日生,司机,现租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何永刚,男,汉族,1980年8月19日生,司机,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宋婷,女,汉族,1980年4月4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张晓艳与被告何永刚、宋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艳、被告宋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永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晓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何永刚、宋婷共同向张晓艳赔偿医疗费3318.30元、误工费2692.80元、护理费1720.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等共计8331.45元。事实与理由:何永刚系张晓艳前夫。2016年4月18日22时20分许,张晓艳将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停放在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肖老四商务宾馆西侧巷道内准备回家时,何永刚和宋婷将张晓艳堵在该辆出租车上殴打致伤,从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5月2日,张晓艳在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14天,张晓艳支付医疗费3318.30元,2016年5月9日,张晓艳又在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门诊检查。后经法医鉴定,张晓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何永刚应诉后未答辩。宋婷辩称,张晓艳与何永刚在2012年离婚,宋婷与何永刚在2013年结婚。张晓艳多次在马路上碰见宋婷时恶言辱骂、唾口水等,后张晓艳以探视孩子为由在宋婷家居住,影响了宋婷与何永刚的生活。2016年春节前,何永刚称张晓艳要求宋婷与何永刚离婚,由张晓艳给宋婷支付3、4万元用于抚养孩子,宋婷比较生气。宋婷曾给张晓艳打电话,要求张晓艳不要破坏宋婷与何永刚的家庭关系,但张晓艳予以否认。后张晓艳将宋婷的手机号拉入黑名单了,宋婷更生气了。2016年4月18日晚,宋婷与何永刚在张晓艳租住的地方找见张晓艳后,在张晓艳驾驶的一辆出租车上,宋婷和张晓艳相互撕打中何永刚将张晓艳打了一巴掌,后张晓艳从车门下来跑了。另外,张晓艳只在医院治疗了4、5天。现宋婷同意向张晓艳赔偿医疗费的50%。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晓艳系何永刚前妻,宋婷系何永刚妻子。2016年4月18日9时许,宋婷、何永刚去张晓艳居住的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肖老四商务宾馆旁的巷道内找张晓艳预谋殴打张晓艳,当天22时许,张晓艳驾驶一辆出租车停放在该巷道内时,宋婷、何永刚在该辆出租车上用拳头、巴掌殴打了张晓艳,后张晓艳下车跑开。从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5月2日,张晓艳以“脑震荡、左眼周挫伤、左眼出血、头面部、左臀部软组织挫伤”在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14天,张晓艳支付医疗费3318.30元,2016年5月9日,张晓艳又在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门诊检查。后经法医鉴定,张晓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即:(一)张晓艳、宋婷的陈述;(二)张晓艳向法庭提交的“张晓艳”在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1本、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6年4月18日出具的“张晓艳”的X-线检查单1份、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6年4月18日出具的“张晓艳”的CT号123376的CT影像学报告1份、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6年4月25日出具的“张晓艳”的门诊回执复印件1份、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具的“张晓艳“的门诊医疗费发票19张、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的鉴定委托书复印件1份、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被鉴定人为“张晓艳”的(定)公(法医)鉴(临床)字[2016]3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1份、“张晓艳”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三)本院依职权从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西河派出所调取的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6年4月25日出具的“张晓艳”门诊回执原件1份、向何永刚、宋婷的询问笔录各1份中的部分内容及向张晓艳的询问笔录1份。另外,宋婷向法庭提交的微信名为“吴@萍土豆哥的传说”、微信号为wlp1519320****、昵称宝龙和宋婷的微信名为“远离伤害”、微信号QQ390678904的从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3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47条,因宋婷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吴@萍土豆哥的传说”系张晓艳的微信名,且张晓艳否认其向宋婷发过微信,同时,该47条微信的发送时间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宋婷、何永刚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宋婷称张晓艳在街上碰见宋婷后进行辱骂、唾弃的内容及宋婷向公安机关称述的何永刚给宋婷称张晓艳曾要求宋婷与何永刚离婚等内容,系孤证,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张晓艳予以否认,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宋婷、何永刚共同故意殴打致伤张晓艳的行为侵害了张晓艳的健康权,属违法行为,并给张晓艳造成一定损失,应由宋婷、何永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而宋婷认为张晓艳在2016年4月18日前多次辱骂、唾弃宋婷,并破坏宋婷与何永刚的家庭关系,且宋婷和张晓艳在2016年4月18日晚互殴,因此,张晓艳有过错的辩解,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关于因宋婷、何永刚致伤张晓艳给张晓艳造成的合理损失的认定问题。张晓艳请求的医疗费3318.30元,有“张晓艳”在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及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具的“张晓艳”的门诊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应予以支持,而宋婷认为其与何永刚没有致伤张晓艳的眼睛,且张晓艳只在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医院治疗4、5天的辩解,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张晓艳的误工费,因张晓艳被宋婷、何永刚致伤前从事出租车客运行业,参照甘肃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全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年人均工资65524元,并结合案情依法计算为2692.77元,对张晓艳请求的误工费2692.80元不予支持;张晓艳的护理费,参照甘肃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全省“农、林、牧、渔业”年人均工资41861元,并结合案情依法计算为1605.63元,对张晓艳请求的护理费1720.35元不予支持;张晓艳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甘肃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0元/天,并结合案情依法计算为560元,对张晓艳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判决如下:由何永刚、宋婷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向张晓艳赔偿医疗费3318.30元、误工费2692.77元、护理费1605.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等共计8176.70元,并由宋婷、何永刚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宋婷、何永刚共同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宏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牛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