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李书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珍,李书元,李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1387号原告:张玉珍,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大营子乡王家庄村**组***号,身份证号:1308211967********。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瑶,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书元,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富城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8211970********。被告:李建中,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富城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8211972********。原告张玉珍与被告李书元、李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玉珍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心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书元、李建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50,0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书元于2009年2月22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于2017年2月10日出具借条。二被告承诺该借款于2017年2月28日全部归还原告。到期后,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该笔借款。被告李书元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李建中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书元与被告李建中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22日,被告李书元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于2017年2月10日出具借条,承诺在2017年2月28日前全部偿还原告本金50,000.00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李书元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被告李书元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李建中与李书元系夫妻关系,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书元、李建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玉珍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被告李书元、李建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留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