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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执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成柏申请执行江西省世纪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柏,江西省世纪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执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成柏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长安路被执行人:江西省世纪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大道法定代表人:郑丽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中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成柏申请执行江西省世纪金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强制执行180000.00(壹拾捌万)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成柏,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王成柏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中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所享有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薛 勇审判员 :三郎木初审判员 :何 小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