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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汤希亮与王战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希亮,王战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490号原告:汤希亮,男,汉族,1960年12月8日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战胜,住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希亮诉被告王战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汤希亮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汤希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希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汤希亮承担。审判员  陈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