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付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男,1988年5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裁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梅、代理检察员王官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付某帮助被害人李某1向他人借款人民币2万元,谎称借款人算错利息,骗取李某1人民币3000元。2016年7月至8月期间,付某谎称已帮助李某1将2万元欠款还清,先后四次骗取李某1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1000元,后付某将所骗钱款用作个人支出。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付某退赔了被害人李某1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2、张某的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协议、收到条及被告人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付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马维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海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