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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浦建云与陈志刚、蒋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建云,陈志刚,蒋建,浦育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浦建云,女,197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陈志刚,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蒋建,男,1956年2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浦育科,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建云与被执行人陈志刚、蒋建、浦育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冻结了浦育科在中国银行南通平潮支行银行账户,于2017年5月5日冻结了浦育科在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江海支行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另扣划了被执行人浦育科名下银行存款140238元(其中执行款138238元,执行费2000元),对未履行部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偿还。申请执行人浦建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苏0612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