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严灿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灿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49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灿宗,男,出生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2006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预备)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12月16日刑满所释放;2010年7月15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执行期限至2011年7月19日;2013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月12日刑满所释放;2016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9月24日刑满所释放。2017年1月23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灿宗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灿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严灿宗来到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北路普君市场内一蔬菜档口前,趁被害人李某不备,扒窃其放置于连衣裙右边口袋内1部价值为人民币750元的白色三星牌SM-N9006手机,得手后被告人严灿宗逃离至佛山市禅城区厚源路与岭南大道交界处路口被民警抓获,赃物被当场起获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严灿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严灿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灿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严灿宗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取回,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严灿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严灿宗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灿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泽坚审 判 员 金淋云人民陪审员 黎建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