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扬与张刘强、杨清章、田卫星、田浩正、鲁涛、湖南省龙腾材料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扬,张刘强,杨清章,田卫星,田浩正,湖南龙腾材料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鲁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31民终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扬,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古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峰,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刘强,男,1980年5月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古丈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清章,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古丈县。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晏,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卫星,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古丈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浩正,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古丈县。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鲁涛,男,1991年8月3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古丈县。原审被告:湖南龙腾材料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红星小区。上诉人杨扬与被上诉人张刘强、杨清章、田卫星、田浩正、原审第三人鲁涛、原审被告湖南省龙腾材料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阅卷和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杨扬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刘强、杨清章之间不构成雇佣法律关系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采信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407号鉴定意见书错误。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明显错误。四、一审法院擅自抵减张刘强、杨清章已支付的4万元医疗费、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五、一审法院未判决被上诉人田卫星、田浩正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六、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部分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严重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望二审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改判。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才文审 判 员 曾浩恒审 判 员 张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