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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怀云与被告姚延春、阳泉市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云,姚延春,阳泉市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785号原告王怀云,女,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被告姚延春,男,汉族,个体,现住阳泉市矿区。被告阳泉市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出租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全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军,男,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负责人孙建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晓康,男,本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云与被告姚延春、顺达出租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告有关证据还待收集。本院认为,原告王怀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景云人民陪审员  尹怀玉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瑞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