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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纲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纲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543号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101号。法定代表人:谢利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冉,女,汉族,1991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宋纲领。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纲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蒋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