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2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1948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涛,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昌,辽宁新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丹丹,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被告的撤回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负担。反诉费6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远立华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