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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克金与关家香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克金,关家香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财保74号申请人:张克金,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关家香,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申请人张克金与被申请人关家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克金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关家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克金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关家香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关家香的银行帐户内存款不足,则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倪晓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易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