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邢桂芬、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桂芬,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桂芬,女,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众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巨东明,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邢桂芬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佳食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邢桂芬上诉请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234号民事裁定,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其与万佳食品公司社会保险争议于2016年经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申诉请求,后其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驳回了其的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万佳食品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本案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应当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由其重新提起确认之诉。万佳食品公司辩称,邢桂芬应当严格按照破产程序实现其合法权利。邢桂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其与万佳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万佳食品公司从破产企业变卖款中赔偿其因不能参加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10万元、给付经济补偿金20400元、支付自2012年11月3日至2015年9月15日每月700元的生活费、退还其所缴纳的押金7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0年12月19日,济源市企业改革协调领导小组作出济企改[2000]55号文件,其中内容为:“济源市食品公司:……1、同意你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同意将济源市食品公司改制为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4、公司应接纳原企业的全部在册职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执行国家《劳动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5、公司应接收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积极办理债权债务接收手续。……”2001年3月30日,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12年11月3日,济源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制作文件(济环委[2012]015号),请市供电公司对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停止生产性供电,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随即停产放假,2015年9月15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济民破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宣告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济源市食品公司肉联厂于1997年3月31日收取邢桂芬临时工押金500元,于同年12月11日,收取邢桂芬营业证押金200元。后邢桂芬因与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保险、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作为申请人诉至仲裁,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应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押金共计700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后邢桂芬不服,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邢桂芬要求万佳食品公司给付各项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因万佳食品公司现已经被宣告破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邢桂芬应通过破产相关程序主张权利,因此应驳回邢桂芬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邢桂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邢桂芬与万佳食品公司破产管理人就:邢桂芬与万佳食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邢桂芬是否拥有债权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邢桂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23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代理审判员 琚磊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明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