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庆琪与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琪,徐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461号原告:刘庆琪,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徐娟,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琪与被告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庆琪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