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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庆琪与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琪,徐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461号原告:刘庆琪,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徐娟,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琪与被告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庆琪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