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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余国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余国兴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2644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高剑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辜成龙,该公司员工。被告:余国兴,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余国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贾昱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