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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范方明与罗晓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方明,罗晓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4257号原告:范方明,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重庆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晓明,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方明与被告罗晓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方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方明负担。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