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拥军与被执行人代一楠、郭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恢46号吴拥军、代一楠、郭悦:申请执行人吴拥军与被执行人代一楠、郭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9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代一楠、郭悦逾期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吴拥军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同年11月14日因被执行人既无存款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完毕,本院恢复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吴拥军提供执行线索,对被执行人代一楠拘留15日,拘留期间代一楠偿还吴拥军借款3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吴拥军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恢4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1日结案。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