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杨文翠、云南鑫发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文翠,云南鑫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财保39号申请人:杨文翠,女,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周晓英,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云南鑫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颐园路3号附1号3楼。法定代表人:李瑞媛。申请人杨文翠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鑫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杨文翠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云南鑫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60000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的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忠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欣璇 微信公众号“”